同意声明

本人,以下签名人,确认 Bayo Pay (M) Sdn Bhd(“Bayo”):

  • 根据《2013 年金融服务法》[第 758 号法案],为指定支付工具的核准发行人;及
  • 根据《1955 年雇佣法》[第 265 号法案]第 25(4) 条,为工资支付指定支付工具的核准发行人。

我在此明确同意使用 Bayo 电子钱包来存入我的工资,但不限于此目的。


本人进一步明确同意 Bayo 根据《2010 年个人数据保护法》与我的雇主共享我的虚拟账户 (VA) 号码,以便于支付工资。


我声明已阅读并理解以上信息,并自愿提供书面同意。


如果翻译之间存在任何不一致或歧义,则以本声明的英文版本为准。